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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宋朝的審判分離制度是一項獨特而完備的司法制度。在中國的整個古代司法制度中,只有宋朝及其重視案件的審理制度,并在發(fā)展過程中不斷對它進行完善。宋朝的審判分離制度的獨特性體現在,推司負責案件的審理,法司負責檢法議刑。法司和推司各有不同的人擔任,擔當不同的司法職責。從未有過那個朝代進行過如此微妙的機構設置。的機構設置能防止司法官員徇私舞弊,保證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審判分離制度在宋朝得到了嚴格的遵守和執(zhí)行。采取審判分離的機構既有中央的司法機構也有

2、地方的司法機構。采取審判分離的中央的司法機構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地方的司法機構主要是開封府和州一級的司法機關。宋朝采取審判分離制度,必然采取了設計和發(fā)展了與之相適應的案件審判程序。宋朝審判分離的程序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大體上是一致的。其體現在由推司負責審查清楚案件的事實,之后由法司檢法議刑,最后到長官定判。當落實到每個具體的司法機構中的時,每個機構都設置了統(tǒng)一的司法機構,只是各個機構之間的司法職能存在區(qū)別。由于法司和推司都是在

3、負責同一個案件的審理,因此在發(fā)生錯案時兩者之間的責任關系,因情況不同,故兩者之間的責任關系不一樣。審判分離制度在施行過程中就遇到一些困難,比如說法司的檢法活動會對長官獨立作出判決造成一種先入為主的影響和推司和法司所做的法律文書如出一手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政府職能頒布詔令禁止法司作出擬判的意見和加強對審訊過程的管理。宋朝采取和實施審判分離制度是由于加強中央集權而鞏固皇權和慎刑的思想觀念等原因造成的。該制度重在實現分權制衡、司法監(jiān)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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