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夫妻財產關系法律沖突及法律適用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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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涉外夫妻財產關系法律沖突及法律適用問題研究專業(yè)名稱:法律碩士(法學)申請人:鞠金宇指導教師:秦建榮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委員:思自治的原則,引進涉外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上;對連接點的選擇進行了軟化處理,擴大了法律的選擇范圍;屬人法內涵擴張;采用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等。希望以此來彌補我國法律的空白,符合世界立法的大局勢。在給予我國立法充分肯定的同時,也應客觀的看到我國涉外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規(guī)范還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對經常居所地的解

2、釋不夠清晰,意思自治的效力問題上沒有細致的說法,現(xiàn)有的連接點在面對現(xiàn)實應用時顯得力不從心,準據(jù)法變遷的內容也沒有詳細規(guī)定。第三部分,主要是對我國涉外夫妻關系的不足之處予以建議。第一是對經常居所地的內涵進行界定,經常居所地指起訴時的經常居所地。第二完善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性規(guī)定,主要是協(xié)議的有效性問題。第三是修正已有的“主要財產所在地”連結點。主要是對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提及的“主要財產所在地”這一連接點的含義進行解釋分析,并提出建議出臺相關司

3、法解釋補充主要財產地這一連結點。第四是增加補充連結點。增加婚姻地接地這一連接點的法律適用。第五是一定程度上允許準據(jù)法的變更。本文主要創(chuàng)新之處在于:對經常居所地的相關問題進一步予以明確;明確了對意思自治進行明示的有限制的規(guī)定;對夫妻沒有指定法律的情況,基于理論需求和現(xiàn)實需求,增加了婚姻締結地法和法院地法的法律適用,并將保護弱者的原則貫穿始終;結合了國內民法通則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秉承社會的公平正義和便利當事人主義,允許準據(jù)法的適當變遷。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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